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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会焦点
京城大益茶会第四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之私权之昌明需要公权力的保障与促进
作者:佚名      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2-30 15:41:54      访问次数:

尊敬的江老师,各位来宾:
      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私权在中国之昌明,这个主题正反映了江老师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为此不懈奋斗,取得了人所共知重大成就的一个重大方面。政法大学复办的时候江老师就开课讲了罗马法,西方民商法,传授私权理论。后来又参加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应该说私权的昌明过程,就是在江老师不懈的呐喊、追求的过程,也是江老师带动法学界坚定前行的过程,我想江老师的丰功伟绩会永远记在我们的法律史上。江老师的功绩不仅限于私法,作为一个公法学者我记得20年前的一个故事。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他提出了新中国应该有宪法统帅之下的新六法,他提出我们已经有了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缺的就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须加强行政立法。我记得当时王瑞英同志同意了这个提议,形成了行政立法研究组,请江老师来担任组长。在这开始,先是想起草一个行政法大纲,在大家觉得很困难,举步维艰的时候,江老师就提出可不可以借鉴民事立法的经验,先有程序法,当时已经有了民事诉讼法的试行,后有实体法民法通则。他认为这是一个规律,那么行政立法是不是也可以先制定一个行政诉讼法。这个提议马上得到行政立法研究组全体成员的一致赞成。从1987年起草行政诉讼法,到1989四月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江老师的这个提议可以说一语定乾坤,直接关系行政诉讼法的诞生。
      私权在中国昌明离不开公权力的保障和促进,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随之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也是同一个目的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实施使中国政府走上了依法行政之路,依法行政的目的也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十五大报告说的。可以说江老师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为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建设方面也立下了功勋。由此出现一个话题,就是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几年江老师为国家行政学院的司局长班和省部长班讲授民商法学,赢得了广泛赞誉,每次得分都最高。在短短三个小时的演讲中,他能够把私法基本理念规则交代的很清楚,他最精彩的内容之一还在于划清了民商法的特点,私权和公权的界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私权应该是个独立的权利,公权不能把它看成自己的一部分,随意侵犯它。私权的昌明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权必须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发展。江老师关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论述,直接影响我们中高级干部的公私法观念,影响我国行政法治。从实际情况看,公权对私权的影响可以说是至深、至广,私权的昌明需要公权的确认保护和辅助、推进。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公权力还必须为私权昌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对公权力的边界,公权力可能产生的对私权的限制和侵害,那就要通过法律手段使之降到最低限度,并建立一整套救济制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私权昌明。
      江老师20年前所开辟的私法与公法结合研究的道路,也就是完成民商法制度的同时也要顾及到与私权关系非常密切的行政法治,这是对我国法学界又一个重要启示,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在想,我们将来民商法和公法学者能够携手共进,营造起一个相互学习共同探讨的理论研究的良好机制。我的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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