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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会焦点
京城大益茶会第四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之商法对私权的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2-30 15:39:47      访问次数:

尊敬的江老师,法学界的各位同仁们:
      今天有机会参加庆贺江平先生80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非常高兴。首先我代表商法学研究会以我个人的名义祝贺江老师80华诞,祝贺江老师在民商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我国作出的重大贡献。江老师几十年如一日为民商法的发展,为私权在中国的昌明,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奋斗,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私权在中国的昌明,我结合这个主题讲三点看法。
      第一,私权之保护是法治核心问题之一,私权保护问题如今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不仅由于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还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候,人民已经注意到私权被屡屡侵犯的事实,私权与公权的矛盾将在社会转型期长期存在。私权与公权冲突时往往是私权遭受侵害,近几年城镇拆迁和民营企业国有化发展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非常明显的体现了这点。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使公权受到真正的制约,使私权真正得以昌明,所以私权保护已经跃出了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视野,成为各个法律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是不同法律部门的关注点不同。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商法在保护私权中的地位。商法和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在保护私权中有特殊的地位,商法与民法一样实行私权平等,有提供私权法源,确认私权,为损害私权提供救济的功能。重要的是,商法是在动态中实现对私权的保护,商法将对私权的保护扩展到商事活动,特别是营业领域。商人的营业资格已经构成了人格的一部分,商人的营业权成为特别了私权,保护商人的营业自由,法律行政法规不得限制已成为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商人营业权的保护,并不是保护特权阶层的特权,因为任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为商人。商法扩大了私法自治的范围,这种自治已经突破了同属于私法的其他领域的范围,只要不与强制性法律相悖,商人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约定条款形成法律关系,商法自治还在于尊重商业习惯和自治法的地位作用,只要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允许另行达成合意的时候,商人就可以创造权利。自治法是商法的法源之一,商人可以用自治法规定他们和相关利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用于确定和保护私权。商法对私权的保护是广泛的,商法保护商人对外在事实形成信赖的权利,这对商人进行交易第三人的切实保护,商法,特别是公司法等商业组织法,在保护商业组织营利同时,强调尊重和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利,也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第三点我要说充分发挥商法对私权保护的作用。首先要坚定树立保护私权的理念,尊重和保护私权是商法的理念和灵魂,否则商法就会变成容纳冲突的外壳,没有意义。因此在强调充分发挥商法保护私权作用的时候,必须首先强调尊重包护私权的理念。第二必须充分注意信息在实现商法对私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失灵的原因,也是政府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同样,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也是商法对私权保护失灵的原因。最近大家都注意到一些理财产品交易中,由于投资者缺乏必要的信息,不仅没有获取应该获取的利益,而且瞬时间就成为了债务人,这一教训足以引起我们对信息对私权保护地位的重视。第四,因私权保护的需要,应该进一步完善商法的规则,与保护私权的需要相比,商法完善的步伐还应该加快,江老师已经提出了非常有意义的主张。比如他提出除了制定商法各个领域具体规则的一些主张,还提出了那些不能包含在商法领域,民法也没有规定,属于商法领域规则的一些完善的建议,都值得我们考虑和采纳。决不能认为各个领域规则都制定出来,对私权的保护就已经完善了。我国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面临着现代化的 重要任务,商法的现代化只应为私权保护提供更多手段,而不能淡化对私权的保护。像我们对建立小康社会充满希望一样,我们也对私权保护充满了热切的希望。
      最后我再次祝江平老师健康长寿,永远愉快,祝本次学术研讨会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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