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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会焦点
京城大益茶会第四期: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之私权入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作者:京城大益茶会      来源:京城大益茶会      发布时间:2009-12-30 15:36:42      访问次数:

尊敬的江老师,黄校长,各位老师同仁:
      大家早上好!
      非常荣幸参加江平先生80华诞,民商法学术谈论会,首先允许我代表我们法学院向江老师80华诞表达衷心的祝贺,祝福他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在未来的数十年能够继续带领中国法学界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作出更大的贡献。本人作为一个公法学者,没有这样的幸运入门做江老师的弟子,但我相信江老师门外的弟子比门内弟子的人数要多很多,我们同样受益于江老师的道德和文章,尤其是江老师对公法学的发展,我们作为公法的学人,在过去三十年,我们看到每一点进步都有江老师的影子,特别向江老师表示敬意。此外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我还要特别感谢江老师对一个新生法学院的关爱。清华大学法学院从筹建到今天,我们的进步都有江老师的关心和支持,包括把江平奖学金推广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我代表我们的老师向江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题目是私权在中国的昌明,我想在这里从我们国家宪法的角度来谈一谈私权在中国宪法上的地位,发展演变以及我们今天面对的问题。大概有四个阶段,从宪法角度,私权的地位有四个发展阶段。
      第 一个阶段是1954宪法,大家可能非常了解,我们1949年成立的国家并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时我们叫做新民主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什么意思,就是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态,1954宪法作为过渡宪法是保护私权的,而且非常充分。这个宪法规定了四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资本家所有制,宪法对后两种也规定了非常充分的保证措施。这是我们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私权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们从新民 主主义社会很快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时间超出了所有人意料,不是十年二十年,而是两三年。从此私权在公法领域慢慢退出。进入了第二阶段,第一阶段非常短暂,第二阶段从1958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78年,可以说我国无论私法公法都荡然无存,对私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个阶段就是从1978到1988年这个阶段,为什么不说1982年呢,因为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当时尽管解放了思想,但对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在宪法上体现出来,1982年制定宪法,没有恢复54宪法的规定,尽管它以54宪法为基础制定,82宪法的唯一突破,就是宪法第18条对外国人在中国的私权充分保护。这个突破是只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和企业,外国的投资都是私人投资,没有国有公司到中国投资,但对中国个人私权的保护只规定了个体经济。到了 1988年有个宪法修改,这就是我们宪法第一修正案,我们知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言论自由,中国的是如何保证私权,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公法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私有财产到底保护不保护,1988年以前在宪法角度上,存在私权,存在私营企业是犯罪行为。原来公民办企业雇佣人数超过七个就是犯罪。前几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央视请了广东的一个企业家和我做节目,他当年办运输公司,把山里药材买出来,卖出去,坐了7年牢,以前那是犯罪行为,可以允许你拥有小的私权,个人的生活资料你可以有,大的私权,如企业公司,那是犯罪。所以我们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罪名。88年私营企业入宪之后,我感觉拥有大的私权在中国去罪化,合法化,这就进入了第四个阶段,1988年以后。从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始,我们公法对私权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越来越昌明,那么一开始88年允许它存在,但还是 有一个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修宪,进入了88年后的第二个阶段,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路线,为私权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93年修宪保护私权,有一些反对声音,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宪法怎么能允许存在私权,所以中国共产党是非常精明的政党,创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初级阶段存在私权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你刚从资本主义过来,保留一点私权很正常,这就是93修宪。99修宪又进一步强化,仅仅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够,又强化规定我们 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让那些私营企业家放心大胆发展企业。当时中国即将加入世贸,外国企业将大力进入中国,若中国私权不发展,企业不发展,如何对抗外部侵入。99年修宪是明确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把法治写入宪法,对私权在宪法上的地位由原来的补充,调整为重要组成部分,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第四个阶段就是04年修宪,这次修宪大家谈的比较多的,私有财产的保障路线,人权保障路线,还有两个私法研究没有怎么关注,一个三个代表路线,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入线。加大对私权保护要有一套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没有保护私权的,我们现在对私权的保障这么强调,我们的理论就是三个代表。平等保护私权,就是三个代表入宪法的重大意义,对宪法的第一条形成了配合,还有就是中国的发展道路引发了很多谈论,就是中国是不是走向资本主义,完全保护私权不保护公权,这显然不是。最后我们今天走了什么道路呢,我们既不是原来的社会主义道路,也不是资本主义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有”字去掉了。以前重点是社会主义,有点中国特色,现在重点是中国的发展道路。不同于原来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我们既要保护私权又要保护公权,这就是中国式的发展道路。
      我的结论从宪法角度来说,私权保障路线的过程已经完成了,从宪法上看不出将来还需要做哪些修改。现在的问题是,宪法的实施保障的制度要尽快健全,还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不仅仅是入宪法,还有入法,现在一些法律还没有制定,还需要修改,比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国家要 补偿,这不仅是拆迁问题,其他私权也需要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法律,除了国家赔偿之外还应该有国家补偿法,还有就是要加强对私权入宪,对私权的保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战略意义的认识。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宪法这三十年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认识上的障碍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尤其是对私权的保护,除了宪法的修改,除了法律的修改制定,还有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司法保护。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担负起这个责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让我们拭目以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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