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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会焦点
京城大益茶会第四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之中国私权理念之百年演进
作者:佚名      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2-30 15:21:24      访问次数:

尊敬的江平教授:
      应当说30年来,从1979到现在,一直跟着江老师学习,并且是作为江老师当时组织的民法兴趣小组的成员之一,直到现在这个小组的学习和学习动力一直影响着我的学业和工作生涯,因此我在这里发言不仅是代表我自己,也是代表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在文革后79级全体同学向江老师致以敬意。我讲的是中国私权理念的百年演进,相对十分钟而言,题目过大,从不动产保护视角我们可以分析,从上个世纪初,大清民律到先进,中国从一个皇权专制的社会走到现在,其私权制度演进的角度可以说步履蹒跚,私权制度演进的核心是现代私权理念从萌生到成熟。
      私权理念在强调法与权利的关系,法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我们进一步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对法还是权利的关注,均构筑在对人的关注之上。没有人,法作为行为规 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没有人,权利作为实现利益的外观体现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结合中国情形,中国私权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尤其需要对人的关注。事实上,中 国私权理念的建立,也正是在以社会对人的自主与人格独立有意或无意的蔑视进行抗争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对人的关注,对人的意思自治的关注,是彰显私权理念的切入点。而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权利尤其是不动产权利的享受与行驶是该理念的典型体现。也是考察中国私权理念演进的主线。那么我们把这个主线放在对不动产保护的视角上观察。从中国百年来对不动产的保护看,从积极角度看,不动产保护私权理念的演进特点,可以归纳为从习惯法走向制定法,把私权规范放在公众面前,这是法律对人关注的体现,习惯法的功能虽然不能被完全排除,但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法律对人们财产权利的关注由习惯法状态进入到制定法状态,使得人们 对不动产保护的可期望利益具有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执法者的随意性,把私法规范放在公众面前是对公众的尊重。第二,不动产私权保护, 从男性为主体,走向男女平等,把私权保护范围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虽然目前这不是问题,但纵观我国私权理念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在中国这个身份社会,直到80年代末,我们可以在最高法院有关文件中,可以看到三番五次强调在不动产继承,离婚有关不动产分割的内容中,不断在强化对妇女保护的重要性。我初步统计,从50到80年代,最高院有18个批复和解释涉及这方面问题。第三,不动产司法救济从不公开到公开,人们可以便利自由获得司法相关信息。第四,不动产私权保护从强调国家利益到关注私主体利益,任何主体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体现出我们私权理念的变化,国家利益不再可以肆意侵害私主体利益的合法合理借口。当然,百年发展,迄今中国私权理念尚未 完全到位,有两个例子。60年代最高院根据一个政策性规定把个人享有所有权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认定为国家的经租行为使房屋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房屋归国家所有,这明显侵害私权的司法解释直到2008年12月才正式无效。另一个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我们可以从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28条,可以看到人民政府是决定征收的主体,是实施征收的行为主体。但是当我们在阅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主体变成了非政府的所谓拆迁人,而政府成为了拆迁行为的监督人,我们还可以看到,当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把征收中法律规定的义务随意让渡给土地使用人,并且肆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解释,肆意把征收活动应该履行的义务变为债后义务的时候,我们看到公众对自己的不动产所有权利益遭到侵害,进行维权时,我们不能不反思在现代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如何进 行私权理念的维护与强化。虽然中国私权理念走过了近百年,但与我们法律人追求的法治目标尚有相当距离,罗马古人告诫过我们,“法律应当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这也我们在座对方江老师的学术挚友,学生弟子在未来法律生涯应当有的历史使命。
 

费安玲.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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